?
一、進口食品、標簽必須符合中國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的規定,出口食品、標簽必須符合進口國/地區的要求。?
二、自2006年4月1日起,進出口食品的標簽審核與進出口食品檢驗檢疫結合進行,不再實行預先審核。各級受理機構不再受理進出口食品、標簽預先審核申請,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不再強制要求憑《進(出)口食品標簽審核證書》報檢。??
三、各地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在對進出口食品實施檢驗檢疫時,要對進出口食品、標簽內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標準規定要求以及與質量有關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進行檢驗,經檢驗合格的,在按規定出具的檢驗證明文件中加注 ;標簽經審核合格 ;。2006年10月1日前進口食品、標簽不符合我國有關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可在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的監督下更改,符合規定后放行。自2006年10月1日起,進口食品、標簽不符合我國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定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處理;出口食品、標簽不符合進口國/地區規定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處理。?
四、已經取得的《進(出)口食品、標簽審核證書》繼續有效,如進出口食品標簽與審核證書上標注內容相符,可免于標簽審核。?